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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河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8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流域青海段生态文明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对黄河流域青海段部分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黄河流域青海段干流,扎陵湖、鄂陵湖,重要支流大通河、湟水河、隆务河、格曲河、东柯曲河、西柯曲河、泽曲河、曲什安河和大河坝河。

二、禁捕期限

自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为期五年。禁捕期间严禁一切天然鱼类的捕捞活动。黄河龙羊峡至积石峡段(含龙羊峡水库)各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按照《青海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执行。

三、禁止作业类型

禁止刺网、围网、拖网、张网、耙刺、陷阱、笼壶、钓具、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捕捞作业。

四、特别规定

1.龙羊峡水库设立为期三个月的特许捕捞期,从每年8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只限捕捞大水面增殖的池沼公鱼,严禁捕捞其他鱼类资源。捕捞相关具体规范由海南州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2.黄河上游河南段、扎陵湖鄂陵湖、黄河尖扎段、黄河贵德段、格曲河、西门措、大通河7个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他水域垂钓活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钓区域、禁钓时段、禁钓方法。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因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采捕天然鱼类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