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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国庆节中秋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崔永焘    发布时间:2020-09-10    编辑:李娜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国庆、中秋佳节即将临近,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节日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省内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农贸市场、景区景点、客运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网络零售商等行业经营者及相关行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和乱涨价。

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经营单位、经营者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进行价格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非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在开展促销活动中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在降价标价签上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30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要求旅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

景区景点要认真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园及景点门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节日期间市场巡查和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在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前提下,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