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基因,是伴随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永不尽竭的光荣事业。发展地方志事业,是建设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工程。实现青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名省,必须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
为实现我省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1月19日,郝鹏省长签署第10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了《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编地方志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 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自上世纪80年代启动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以来,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 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在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地方志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与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我省地方志工作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比如,地方志纵贯古今、横陈百科,编纂工作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协调难度非常大,亟待法律 的有力支撑;地方志工作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比较大,其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的坚实保障。《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 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精神,也是实现我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请问《规定》有哪些特色?
负责人: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在一些方面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希望各地立法时根据本地实际做出 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规定。《规定》对上位法预留的空间给予了充分利用,具有鲜明的青海特色。比如,对什么是地方志工作,《条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我省 修志的实践,为便于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志工作是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活动。比 如,对于民族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没有涉及,考虑到我省是多民族省份,为全面展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风貌,《规定》明 确提出,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志书搜集、整理、保护和翻译、出版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有相关民族专业人员或从事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比如,鉴于我 省修志人员比较匮乏的状况,《规定》强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等等。这些内容既体现了上位法的精 神,又充分考虑了我省的省情特点,符合地方志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记者:该《规定》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提出哪些要求?
负责人: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基于此,《规定》提出了如下明确要求: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 工作队伍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地方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设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办公室具体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四是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记者:《规定》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做了哪些制度设计?
负责人: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地方志质量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根基所在、活力所在、价值所在。为加强对地方志的质量管理,《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
二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三是建立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明确审查验收组织单位和参与人员责任。地方志书经相关程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审查验收工作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民族、宗教、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四是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记者:地方志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工作,请您谈一下如何贯彻落实好《规定》。
负责人:法之权威在于实施。学习贯彻《规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的责任担当,坚 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和力量积极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自觉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 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下大力气解决影响和制约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地 方志工作机构和全体地方志工作者要坚持修志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有为、守土有成,辛勤耕耘,执着守望,深入研究新常态下地方志工作的规律和 特点,加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的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全省贯彻落实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对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志承编任务、擅自编纂出版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