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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4个月过去了,这项制度在各地执行情况如何?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守住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第一道关口

2022年10月22日 |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有文身服务的经营场所发放“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警示标识。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王舒摄 资料图片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走访文身店。 本报通讯员邵志佳摄 资料图片

“前天有个顾客加我微信,说想来店里文身,我看他朋友圈发现他是未成年人,就明确告知不能给他文身,因为未成年人不许文身。”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一文身店店主向前来检查的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展示了他与顾客的微信聊天记录。

在一家还没开门的文身店前,工作人员停了下来,通过玻璃门上的联系方式匿名联系了店主,“是要文身吗?你是未成年人吗?加我微信吧,我需要核实下……”

10点50分,店铺开门营业,店主指着玻璃门上张贴着的“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语,表示店内不接受未成年人文身,当不确定顾客是否是未成年人时,就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通过查验对方的电子身份证来核实。

“我知道你说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我们不给未成年人文身。”工作人员又走进一家今年6月刚登记注册开展文身服务的店铺,看到其营业执照上载明“文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店主称没有未成年人前来文身。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县可以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共51户,都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还会对前来文身的顾客发放风险提示函。

记者采访沭阳县卫生健康局的工作人员也了解到,在今年开展的专项检查中,没有再发现商户给未成年人非法清洗文身的现象。

“近期我们在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活动中接触到的涉案未成年人,有文身的明显减少了,即使有也是以前文的。”当地“金色花”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帮教老师表示。

沭阳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发生地,经过当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地方人大出台了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决议。

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办法》印发的第二天,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山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月,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走访调查了辖区内20余家文身店。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大部分文身店都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也有一些店铺不但不拒绝,还打出“学生半价”“学生八折优惠”的广告,向未成年人推荐复杂的文身项目,并承诺可以无痛清洗、不留疤痕。

6月28日,峰峰矿区检察院开展立案调查,同时,就加强文身行业监管、杜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整改措施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进行磋商,督促履职监管。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机关也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了走访调查。

“法律没有规定文身年龄,但未成年人文身需要考虑清楚,以免对学业、工作造成影响。本店只做劝阻,请三思而后行。”在鹿泉区的一家文身店内墙上张贴了这样的提示。调查人员询问店主是否知晓《办法》,“这是很早之前贴的,有些人我们也看不出年龄,让出示身份证也不配合,我不知道不能给未成年人文身。”调查人员发现,在该店的登记簿上有一个未成年人,对此,店主解释说这个顾客只做了登记,并未实际文身。

面对这样的情况,鹿泉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店主讲解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向其发放宣传册,店主现场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语。8月24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建议其依法规范文身行业经营。

“我们调查发现,目前还存在一些文身店不询问顾客年龄,或者只是口头询问,并不核实登记的情况。对于到店的未成年人,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接受记者采访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韩一璐颇有些无奈。她表示,对《办法》的宣传、执行还需进一步强化,对文身行业的监管和治理也要不断深化。“我们一方面加大普法力度,要求文身店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标识,另一方面也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教育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源头防控,促进社会协同,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韩一璐补充道。

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人人尽责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良好态势正在逐渐形成。

“老板,文身多少钱?”

“麻烦报下身份证号,现在都要求登记。”

“老板,你们这里怎么这么麻烦。我的身份证号是……”

“哎,你还没有成年,做不了。”

“我同学以前就在这儿做的,怎么现在就做不了?”

“以前是因为不懂,给小孩做了,现在不行了。你年纪轻轻的不要文身了,等成年后想清楚再做吧。”

浙江省嵊州市率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15岁的小许(化名)要为自己送上一份生日礼物——文身。当他来到文身店,却被店主告知未成年人不能文身。

“有些孩子发育快,仅从身高、外貌看不出年龄,我们现在都会进行询问登记。对于在网上咨询的顾客,也会询问身份证号来确定其是否是未成年人。”店主介绍,今年嵊州市文身店查验顾客身份信息的意识都有所强化,“以前如果坚持要登记顾客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人家就不文了,现在每家店都是这种情况,顾客也都能接受。”

“文身店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有效截断了辖区内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史兆琨 郭荣荣)

向伤害青少年身心的“刺青”说“不”

陕西靖边: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2年10月22日| 来源:检察日报
 

2022年9月14日,由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庞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今年3月,靖边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中一个细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满臂都是文身,引起办案检察官注意。被检察官问起此事,小文称他去年在学校看到有同学文身,出于好奇也想试试,就从父母给的生活费中拿出390元,到轻工市场附近庞某开设的文身店做了文身。“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靖边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积极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工作重点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是否了解文身的危害后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专案组与庞某及130余名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开展谈话,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对庞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检索《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除,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核实。

经查证,个体经营者庞某十余年前在靖边县城内开办“刺青工作室”。2017年至2021年,其经营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还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文身属于体肤有创行为,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正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足。庞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为谋取利益,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月26日,靖边县检察院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6月24日,该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的侵权责任,依法向靖边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日,靖边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指出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建议两家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8月22日,被建议单位均书面函复,通报了整治情况。检察官随即进行回访,得知相关部门已对全县文身经营者和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要求依法依规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并对庞某为未成年人洗文身行为立案调查。

8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表示深深的歉意。我自己有三个孩子,将心比心,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庞某当庭表示悔过,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月14日法院宣判后,庞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倪建军 拓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