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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04月08日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实施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最高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贯彻实施意见》积极回应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新要求,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聚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贯彻实施意见》全面梳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大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进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居住权益案件,满足老年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贯彻实施意见》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要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中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08日|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五件,涉及对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包括: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是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案例中,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冯某某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持续关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个案例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权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此次发布的“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中,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六名子女。但子女因庞某某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通过该判决促进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